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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灣再認識一次「公共出借權」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ㄧ、前言:圖書館與作者權益的關鍵意義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以下簡稱PLR)或稱「公共借閱權」以及其類似制度的實施,多年來歷經各國的運作發展之下,該制度的受惠對象幾乎涵蓋著作物相對應的各種權益人。 [1] 其中「(紙本)圖書出版品」為各國最基本且必備的出版品類型;至於視聽影音資料或電子出版品之適用與否,則各國不一,尤其是此制度對於「電子出版品」的適用,至今不但少見,其條件亦未十分成熟。從PLR實施發展過程中,源於1940年代丹麥、挪威等國的此類制度,數十年來也在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中,持續、穩定、有組織的運作著。在近二十多年來,因緣際會之下,始於1979年立法並於1982年開始實施此制的英國,現今已積極扮演推動PLR制度的使徒角色,也成為此制度的國際標竿。 以歐盟為首的國外PLR機制已趨穩定成熟,若依前任英國PLR辦公室主官(PLR Office Registrar) Dr. Parker之述,則實際上略涉PLR相關立法的國家已達54國,重新認識PLR儼然成為文化出版的「國際趨勢」。而此制度在名詞的使用上,許多北歐國家也採用「圖書館補償金」(Library Compensation)稱之,此外亦有國家將其稱之為「圖書館出借權」(Library Lending Right)、「圖書館使用費」(Library Royalties)或 「作家出借權」(Author’s Lending Right)。 [2] 這些稱謂莫不看出PLR制度的兩大相應角色為:圖書館與作者。 PLR制度截至2016底計有32國施行,其中除了紐西(1973實施)、澳洲、格陵蘭、加拿大與以色列(1986實施),餘28國皆為歐洲國家(1946丹麥成為PLR首先實施之國)。亞洲國家除了台灣多年來時而出現PLR之籲求外,日本及香港對此議題也曾積極訴求或活動研擬,香港近年來擬推「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將其稱之為「授借權」既相當活躍積極。 [3] 然而,國際所謂的「Public Lending Right」並不僅只侷限於發生在「公共」圖書館;而不論是出自出版社或作者身份,也不盡然全基於「(著作權)權利關係」的「授予」下而產生此制度,香港推行此制度或許有其特定背景條件,故以此「授借權

談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授權公開閱覽: Open Access政策下的迷思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前言 學術界倡議學術資訊 / 資源必須「公開取用」 (Open Access; OA) 的風潮已延續多年,歐美政府與學界更是為了遏止學術資源被少數的巨型資料庫廠商所壟斷,導致圖書館採購經費劇增並損及學者研究權益之弊病,合力推動了許多著名議案與抵制行動,這些倡議形成了極大規模的輿論壓力,也促成廠商採取某種妥協方案,甚至先行規劃新的商業模式,例如:「複合公開取用」 (Hybrid OA) 等。然而,「學術資訊」不盡然皆是公共資訊,更遑論是「公共財」。近年來唯一近似合理的權益主張是來自於一種思考:源自於公部門經費名義的學術資訊自有其免費公開 (free and open) 的正當與適切性。除了學術期刊之外,同為學術資訊大宗之一的碩博士學位論文,也難以避免淪入爭議,目前台灣就陷入了這樣的迷思裡。 Open Access 的迷思 回顧發展歷史,為了提高大學院校碩博論文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之比率,除了多年前國家圖書館即努力在「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公開徵求 OA 非專屬授權之外, 2016 年 10 月更建請教育部依「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項下之館藏發展基準規定「 [ 國家圖書館 ] 為全國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之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要求各大學將該校博碩論文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定期送存永久典藏,並以授權公開閱覽為原則 」,發函全國大學院校周知配合。 [1] 從該項標準得知博碩論文「電子檔」的「授權公開閱覽」係為原則性之呼籲,並無強迫性。此項原因很簡單,乃因為: (1) 長久以來,紙本呈繳向來為滿足國家圖書館送存制度的要件,但網路數位化時代新增之電子檔固然比起紙本更有其實用價值,但是即使根據 2013 年現行「學位授予法」第 8 條之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 [ 國家圖書館 ] 保存之」,卻因為此條文內所涉及的非書資料或數位媒體形式之論文送存,過去乃是僅僅針對「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論文」之需求而增修;或旨在表達學位論文可依其完成內容選擇最適當之方式送存國家圖書館。若回溯立法精神,恐不適用於一般學位論文之送存。 [2] (2) 另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 2 項第 3 款雖然規定:「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

《灣生回家》作者身份造假事件迴響

                                                                                                                                           By  邱炯友           一般銷售書市(trade book market),特別是暢銷書,之造假事件通常極易引起媒體與讀者注目。可是這類事件與學者論著的造假、抄襲等所謂「學術不端事件」相較,有何異同處?我們可以從學術倫理的探討中得到什麼啟示?出版業者又該如何面對這類難以預料的新聞事件? 在國外書市這種造假圖書風波並非罕見。出版業者有無能力事先防範扮演好“fact-checkers”的角色?知名的出版社一旦出版了造假內容(不論是故事情節或作者身份的偽造等)的暢銷書,隨之而來的媒體報導壓力向來都是難以善後的。2013年出版Threshold書系中的The Embassy House一書因作者佯稱故事現場經歷所杜撰出的內容在被媒體揭露後,Simon & Schuster出版社忍痛下架了這本已印行38,000冊的暢銷作。         許多人不禁質疑:出版社與編輯難道無法查證書籍內容真偽嗎?這項質疑就宛如我們質疑學術期刊(書籍)的倫理問題一樣,怪罪出版單位或編輯及審稿者,甚至是具名的「推薦者」,往往是不切實際,其間或有所謂「問責」(accountability)的道德問題,然而關鍵還是在於作者個人,也就像學術作品一樣,任何「作者」都必須為自己作品的正確性負起「專有的責任」(“Without in-house fact-checkers at most publishing houses, authors themselves typically bear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ir work.”)         從The Embassy House事件中,許多業界的出版編輯老手都認為,不比學術出版單位,一般商業出版社常常已被書市出版計劃催促趕工,向來缺乏所謂社內的專職「事實審核員」“in-house fact-checkers”事件當然難以防範;而事實上也僅有極少數的著名作家才會

失靈的政策與盲目的本位主義

                                                                                                                                                      By 邱炯友          昨日(10/17)新聞「台北市圖逾700萬藏書,超商就能借」報導一出現,我就接到不少出版界朋友的抱怨和不平;但我想圖書館界的朋友肯定叫好支持。這種情形不禁令人憂心。因為出版界與圖書館界太缺乏正常的溝通管道,不足以瞭解彼此的困境與理念。 只是核心爭議依舊,卻因科技及商業貨流機制的蓬勃發展讓事情更惡化。圖書館界的朋友可能還不能明瞭事件的嚴重性,特別是加深了圖書館與出版社;甚至圖書館與作家的權益衝突,因為我們圖書館學養成教育自始即缺乏「知識生產鏈多元教育」這方面的教導。             「台北市立圖書館開放718萬冊藏書,提供超商借書還書服務,民眾只需擁有借書證,上網登錄超商借書服務會員,繳納保證金新台幣200元,即可在全台三大超商借書,每次最多5本,酌收物流費新台幣50元。….」,再加上「打造你的隔壁就是圖書館的概念」,儘管我們仍然相信每個人有不同的閱讀偏好與習性,但圖書館與書店傳統的「地理與家數障礙」無疑因著圖書館資訊服務的提升而逐漸瓦解?而對作家,特別是那些「對圖書館推動閱讀推廣活動愈有貢獻的作家」而言,恐怕只 ⋯⋯ 能常把「文化與公益」置於心崁及喉頭,盡是難言之隱的矛盾與苦楚。               「7-11」在台密集度居全世界之冠,在台灣出現「三步一7-11,五步一全家」的盛況是大家熟悉的景況,這在大都會區台北市更是如此。               從此以後,我們的教育部及市政府不用再多設圖書分館?! 圖書館界的朋友們,我們可曾否想過:昔日,當文化部鼓勵獨立書店扮演「微型社區文化中心」角色時,圖書館界可曾意識到「社區文化中心」不也是我們圖書館的天職嗎? 當一個政府無宏觀政策與方針,卻坐令產業與事業自相吞食残殺時,圖書館與出版界(含上中下游及創作者)難道還不自知,而讓所有失靈的政策荼毒本該合作共生的文化、閱讀、資訊的事業體與環境嗎?               所有的

不曾被遺忘的歷史與宿命:談「購書抵稅」

By Joyo Chiu 邱炯友         以所謂「購書抵稅」做為獎勵閱讀與增進圖書消費的之稅率誘因(tax incentive)政策,在一些國家亦實施多年。此議於1992年亦曾在二讀「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時遭立法院否決,受質疑措施滯礙難行且不公平。然而。購書可依所得稅法在一定額度內列舉扣除之議,於技術上並不難克服,當時便有許多家連鎖書商曾表示實施技術可行,而持贊成態度。 [1] 其公平性上,誠如學者瞿海源所言:「我們的稅制造成的不公平很嚴重,但絕不在這個[中上階級與農民的不平等]上。 . . . . 我國的稅收來源太偏重薪資,這來自於中產階級而非農民」。 [2] 然而,財政部於2004年亦曾就「購書抵稅」提出「購書費用抵減所得稅背離以所得為課稅標的原則,同時[2004年]目前全國申報戶約75%申報戶不必繳稅,或適用6%稅率,購書抵稅措施獲益對象只有少數所得較高者,並不合乎公平原則。」 [3]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有四個要件: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購書抵稅若涉及「特別扣除額」項目,受質疑的問題將是制度良策是否能真正嘉惠一般圖書消費者? 消費水準自然與個人家庭經濟收入相關,而閱讀並不盡然是弱勢與貧窮消費者的首選,畢竟圖書出版品是文化商品,並非生活必需用品。就像經濟弱勢族群同樣常享受不到「列舉扣除額」的稅則好處一樣,「特別扣除額」究竟誰受惠?而同樣所得的家庭,也不盡然享有同樣的扣除額優惠。                   政府對於圖書消費者的補助,可以間接經由稅負減免、增加寬減額或「稅額抵減」(Tax Credit)方式。一般而言,增加寬減額可能產生重複寬減之弊,稅負減免則可能使貧窮家庭根本無法受惠,而稅額抵減則可避免這兩種方式的缺點。 [4] 而這些方式就圖書消費而言,究竟能對哪一類圖書消費族群起作用?而獲益的消費者族群果真是最值得獎勵的閱讀族群?是否就因此可達到提升全民閱讀的效益?這或許是最有待掌握的環境因素。        回顧 24 年前 (1992) 的這篇新聞報導,相信它已經為文化政策留下歷史見證。贊成者與否對者永遠都有話說,然而實情只能留待驗證。書店與出版業者從不認為反對者所擔心的作業困擾會給業者帶來麻煩;存在不同立法委員之間的差異見解,以及稅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