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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分級制度: 自律與檢查制度的理性妥協

                                                                                                by 邱炯友 出版品登載事項所涉範圍之尺度,常就國家或社會立場;或依個人權益之保護而設,且世界各國之執行寬嚴不一。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檢查法案向來可分屬兩種類型:為維護思想自由與圖書自由流通而制定者;以及為禁止或篩選不良書刊而制定者。圖書檢查制度 (censorship) 長久以來伴隨著人類文明發展,其所爭議之內容卻不外乎政治觀點、宗教信仰、少數人民的權利與家庭價值等。 [1] 依據維護人權與自由的 Article 19 組織於 1991 年的報告所示,圖書資料檢查的方式亦大略可分為下列數端 [2] :國內出版品出版前之種種設限、出版發行後之檢查、書刊查禁、以及外國書刊之進口與閱讀管制等。然而,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卻仍然存在著許多「自我檢查」 (self-censorship) 的實例。 「自我檢查」的產生常始於自我檢查者之個人認知,儘管這些認知並非絕對全部來自於對該檢查事項的自覺或贊同,然而自我檢查者卻常懾於社會禮教、法律與政治環境壓力;或源於自身所受之教育與信仰,因而自發性地從善如流,顯現之精神仍在於「自律」。在形式上免於政府公權力干預,並求取同儕認同的自律作法,無疑地是一項對自我之社會角色認同與安全的調節機制,在實際運作上,「自我檢查」也會正式藉由各種學會或公會制定標準、規範,供該專業相關人士之遵行,並由該組織來統一解釋規則與監督的行為準則。 [3] 就意義而言,一般圖書館或學校所謂的圖書選擇 (selection) 或選書政策便是一項自我檢查的舉措,這種舉措必需靠熟悉出版品市場的專家來執行,惟有他們才足以瞭解是否有其它更理想的書刊可供選擇;並且也明瞭制定或依循一定之選書原則或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圖書出版的「自我檢查」實為出版者親自負起最專業的圖書選擇與過濾功能,而在商機與道德間謀取最佳的利基。 從柏拉圖的「共和國」理想以來,現代社會已經習於接受青少年和其他一些需要特別照料之族群,必須給予保護使免於受「污染」的論點。隨著印刷與知識普及,檢查制度的觀念漸漸產生並擴大,但是,民主法治國家卻也相當承認個人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既是在於尊重人

公共出借權:圖書館員的社會責任 與 社會正義

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運作方式相當複雜多元,大部分PLR國家是以圖書館館藏著作之「作者」為主,其次才是出版者等其他權益相關人。由於PLR制度之主要「戰場」(發生場域)在圖書館,因此,圖書館界之態度向來受到極大的關注。 圖書館、出版者、作者三者之關係在PLR制度的運作上,也常存在某些不同觀點,甚至是歧見。就PLR精神而言,當論及補償給相關權益人的酬金(remuneration)時,所謂的「合理報酬」(fair remuneration)一詞,並非在乎酬勞之高低,而是在於PLR意義與對圖書館館藏作者的尊重。然而,就大部分圖書館界而言,卻可能認為即使強調尊重館藏作者,但該「酬金」仍根本不應該存在。 PLR制度始於1940年代,已存在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達三十多個國家實施,這項事實讓許多國家每當論及圖書館事業與作者關係議題時,除非對此制度漠然,否則常無法迴避而成為爭議話題。由於各國圖書館界向來對於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es;IFLA)意見極為尊重,且多年來IFLA對於有關圖書館PLR的相關立場見諸於許多歷史文獻;此外,以作家福祉為設想的國際作家論壇(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IAF)多年來也儼然扮演捍衛與推廣PLR運動之要角,故本文特以此兩個分別代表不同立場之國際組織,就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談起,並聚焦於IFLA與IAF機構之立論。然而不論是否直接針對PLR制度明確表達了基本態度,從實質意義而言,這些立論可協助圖書館事業釐清思維與反思,並且也更有助於出版者窺察圖書館之基本立場,反之亦然。 二、IFLA為首的圖書館PLR基本立場 IFLA組織創始於1927年,直至1971年正式在荷蘭註冊並設總部於海牙,目前成員橫跨140多國,早已被視為全世界圖書資訊學專業領域的共同發言代表機構。IFLA針對圖書館PLR立場從早期的圖書館宣言等文獻,以及後續歷史發展軌跡中,便可窺得端倪,茲分述重要文獻梗要如下:   1. IF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