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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5月 5, 2019的文章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邱炯友 「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英文簡稱 PLR) 不可稱作「公共租借權」,因為「租」與「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關係與法律行為名詞。在台灣,還可以稱作「公共借閱權」,然而,卻極易跟出版界曾力爭過的「 ( 公共圖書館 ) 圖書公閱版」名詞混淆,因為過去確實有人誤以為「公共借閱權」的簡稱就是圖書「公閱版」之意。顯然若將中文譯稱既能與國際接軌,又能避免以辭害意的做法,就是採用 「公共出借權」之稱,或頂多稱之為「圖書館公共出借權」。 國外所推動的 PLR 制肇因於圖書館 ( 常見但不限定必為「公共圖書館」 ) 將館藏內的圖書出版品免費出借給讀者,而可能造成被借閱作品(作者)之市場銷售(版稅)收入減損,因此,政府必須基於著作權法精神、文化政策或社會福利政策等理由,編列預算予以補償相關權益人之損失。 PLR 的核心角色是:圖書館、作者、出版者。其中以「作者」 ( 著作人 ) 為最核心照顧之對象,但就現實面而言,若缺乏「出版者」的鼎力扶持,就恐怕便得不到足夠的聲援力量,制度推動將無以為繼;若 為獎勵本土文學創作同時扶植出版產業,納入「出版者」亦可以產生外溢效應,凸顯政府獎勵出版業與調和出版業與 圖書館利益與共之關係。 此外, PLR 制度所產生的作業需求與統計報表,都有助於參與 PLR 的圖書館之管理機制、閱讀推廣活動與借閱系統功能之精進與提升。 [1] 對於所採計之補償金計算原則 ,若採計「冊數」或「種數」之方式為補償原則,首先必須界定有效補償對象之出版年代始自何年?抑或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保護標的之年代即可?但如何因應大量衍生查證著作物之作者國籍並確認有效出版年代、公共財、通訊處與匯款帳號等問題,以及是否需要再針對圖書館館藏之贈書、交換書、停滯借閱書籍等進行查證,以求杜絕補償酬金可能過於浮濫發放等弊端?舉凡這些困擾都將應運而生。反觀於此,若採計「館藏借閱次數」為政策模式,將重點置於「借閱行為」而非「圖書身份」,則可以稍事「降低」前述困擾,亦相當符合類似「使用者付費」精神下的「公平正義」精神;而其額外優點更顯現於: PLR 制度可產生圖書館借閱排行記錄檔案,有助於館藏政策發展;以及提供珍貴借閱消費行為分析資料,有助於出版社與學者進行相關實務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與權宜之計

「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結論 †  作者:邱炯友 臺灣迄今並未實施 PLR 類似制度,出版事業主管機關已經由過去的新聞局,轉變成現今的文化部;而文化部的前身既為「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之文化建設委員會,其在全國與地方扮演著文化政策規劃發展與推動者的積極角色。文化部於 民國 70 年之 文化建設委員會時代,即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其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而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 後 ,任務 也 在於解決 「 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 」。 [1] 易言之,文化部的 核心任務 和業務範疇,除涵蓋原文建會 之 業務 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相關業務,以及教育部轄下 部分文化類館,但卻不含國立圖書館機構。 (一)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 儘管 PLR 涉及之職權與事實發生場域不在於文化部之所轄與責任範圍,然而 文化部的設立 精神原本即在於「 突破以往文化建設施政概念,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以彈性、跨界、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另為展現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 」,以推動各項 文化政策;況且民國 105 年以後,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也在「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之五大主軸之一以進行文化施政。 [2] 再者民國 81 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彰顯了 「扶植文化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之立法精神,其中第五條有關文藝工作者之福利保障也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並對於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應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因此對於出版創作端之出版社與創作者所涉及圖書館免費館藏借閱之「公共出借權」政策之主動研擬與推動責無旁貸。 「出版」乃是文化建設發展極其重要之一環,集出版業務與文化創作環境建設和發展輔導於一身的部會,在繼多項出版事業補助與輔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