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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圖書館員的社會責任 與 社會正義

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運作方式相當複雜多元,大部分PLR國家是以圖書館館藏著作之「作者」為主,其次才是出版者等其他權益相關人。由於PLR制度之主要「戰場」(發生場域)在圖書館,因此,圖書館界之態度向來受到極大的關注。 圖書館、出版者、作者三者之關係在PLR制度的運作上,也常存在某些不同觀點,甚至是歧見。就PLR精神而言,當論及補償給相關權益人的酬金(remuneration)時,所謂的「合理報酬」(fair remuneration)一詞,並非在乎酬勞之高低,而是在於PLR意義與對圖書館館藏作者的尊重。然而,就大部分圖書館界而言,卻可能認為即使強調尊重館藏作者,但該「酬金」仍根本不應該存在。 PLR制度始於1940年代,已存在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達三十多個國家實施,這項事實讓許多國家每當論及圖書館事業與作者關係議題時,除非對此制度漠然,否則常無法迴避而成為爭議話題。由於各國圖書館界向來對於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es;IFLA)意見極為尊重,且多年來IFLA對於有關圖書館PLR的相關立場見諸於許多歷史文獻;此外,以作家福祉為設想的國際作家論壇(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IAF)多年來也儼然扮演捍衛與推廣PLR運動之要角,故本文特以此兩個分別代表不同立場之國際組織,就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談起,並聚焦於IFLA與IAF機構之立論。然而不論是否直接針對PLR制度明確表達了基本態度,從實質意義而言,這些立論可協助圖書館事業釐清思維與反思,並且也更有助於出版者窺察圖書館之基本立場,反之亦然。 二、IFLA為首的圖書館PLR基本立場 IFLA組織創始於1927年,直至1971年正式在荷蘭註冊並設總部於海牙,目前成員橫跨140多國,早已被視為全世界圖書資訊學專業領域的共同發言代表機構。IFLA針對圖書館PLR立場從早期的圖書館宣言等文獻,以及後續歷史發展軌跡中,便可窺得端倪,茲分述重要文獻梗要如下:   1. IFL

讓台灣再認識一次「公共出借權」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ㄧ、前言:圖書館與作者權益的關鍵意義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以下簡稱PLR)或稱「公共借閱權」以及其類似制度的實施,多年來歷經各國的運作發展之下,該制度的受惠對象幾乎涵蓋著作物相對應的各種權益人。 [1] 其中「(紙本)圖書出版品」為各國最基本且必備的出版品類型;至於視聽影音資料或電子出版品之適用與否,則各國不一,尤其是此制度對於「電子出版品」的適用,至今不但少見,其條件亦未十分成熟。從PLR實施發展過程中,源於1940年代丹麥、挪威等國的此類制度,數十年來也在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中,持續、穩定、有組織的運作著。在近二十多年來,因緣際會之下,始於1979年立法並於1982年開始實施此制的英國,現今已積極扮演推動PLR制度的使徒角色,也成為此制度的國際標竿。 以歐盟為首的國外PLR機制已趨穩定成熟,若依前任英國PLR辦公室主官(PLR Office Registrar) Dr. Parker之述,則實際上略涉PLR相關立法的國家已達54國,重新認識PLR儼然成為文化出版的「國際趨勢」。而此制度在名詞的使用上,許多北歐國家也採用「圖書館補償金」(Library Compensation)稱之,此外亦有國家將其稱之為「圖書館出借權」(Library Lending Right)、「圖書館使用費」(Library Royalties)或 「作家出借權」(Author’s Lending Right)。 [2] 這些稱謂莫不看出PLR制度的兩大相應角色為:圖書館與作者。 PLR制度截至2016底計有32國施行,其中除了紐西(1973實施)、澳洲、格陵蘭、加拿大與以色列(1986實施),餘28國皆為歐洲國家(1946丹麥成為PLR首先實施之國)。亞洲國家除了台灣多年來時而出現PLR之籲求外,日本及香港對此議題也曾積極訴求或活動研擬,香港近年來擬推「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將其稱之為「授借權」既相當活躍積極。 [3] 然而,國際所謂的「Public Lending Right」並不僅只侷限於發生在「公共」圖書館;而不論是出自出版社或作者身份,也不盡然全基於「(著作權)權利關係」的「授予」下而產生此制度,香港推行此制度或許有其特定背景條件,故以此「授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