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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與權宜之計

「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結論 †  作者:邱炯友 臺灣迄今並未實施 PLR 類似制度,出版事業主管機關已經由過去的新聞局,轉變成現今的文化部;而文化部的前身既為「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之文化建設委員會,其在全國與地方扮演著文化政策規劃發展與推動者的積極角色。文化部於 民國 70 年之 文化建設委員會時代,即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其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而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 後 ,任務 也 在於解決 「 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 」。 [1] 易言之,文化部的 核心任務 和業務範疇,除涵蓋原文建會 之 業務 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相關業務,以及教育部轄下 部分文化類館,但卻不含國立圖書館機構。 (一)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 儘管 PLR 涉及之職權與事實發生場域不在於文化部之所轄與責任範圍,然而 文化部的設立 精神原本即在於「 突破以往文化建設施政概念,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以彈性、跨界、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另為展現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 」,以推動各項 文化政策;況且民國 105 年以後,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也在「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之五大主軸之一以進行文化施政。 [2] 再者民國 81 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彰顯了 「扶植文化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之立法精神,其中第五條有關文藝工作者之福利保障也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並對於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應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因此對於出版創作端之出版社與創作者所涉及圖書館免費館藏借閱之「公共出借權」政策之主動研擬與推動責無旁貸。 「出版」乃是文化建設發展極其重要之一環,集出版業務與文化創作環境建設和發展輔導於一身的部會,在繼多項出版事業補助與輔導政

公共出借權:圖書館員的社會責任 與 社會正義

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運作方式相當複雜多元,大部分PLR國家是以圖書館館藏著作之「作者」為主,其次才是出版者等其他權益相關人。由於PLR制度之主要「戰場」(發生場域)在圖書館,因此,圖書館界之態度向來受到極大的關注。 圖書館、出版者、作者三者之關係在PLR制度的運作上,也常存在某些不同觀點,甚至是歧見。就PLR精神而言,當論及補償給相關權益人的酬金(remuneration)時,所謂的「合理報酬」(fair remuneration)一詞,並非在乎酬勞之高低,而是在於PLR意義與對圖書館館藏作者的尊重。然而,就大部分圖書館界而言,卻可能認為即使強調尊重館藏作者,但該「酬金」仍根本不應該存在。 PLR制度始於1940年代,已存在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達三十多個國家實施,這項事實讓許多國家每當論及圖書館事業與作者關係議題時,除非對此制度漠然,否則常無法迴避而成為爭議話題。由於各國圖書館界向來對於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es;IFLA)意見極為尊重,且多年來IFLA對於有關圖書館PLR的相關立場見諸於許多歷史文獻;此外,以作家福祉為設想的國際作家論壇(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IAF)多年來也儼然扮演捍衛與推廣PLR運動之要角,故本文特以此兩個分別代表不同立場之國際組織,就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談起,並聚焦於IFLA與IAF機構之立論。然而不論是否直接針對PLR制度明確表達了基本態度,從實質意義而言,這些立論可協助圖書館事業釐清思維與反思,並且也更有助於出版者窺察圖書館之基本立場,反之亦然。 二、IFLA為首的圖書館PLR基本立場 IFLA組織創始於1927年,直至1971年正式在荷蘭註冊並設總部於海牙,目前成員橫跨140多國,早已被視為全世界圖書資訊學專業領域的共同發言代表機構。IFLA針對圖書館PLR立場從早期的圖書館宣言等文獻,以及後續歷史發展軌跡中,便可窺得端倪,茲分述重要文獻梗要如下:   1. IF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