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運作方式相當複雜多元,大部分PLR國家是以圖書館館藏著作之「作者」為主,其次才是出版者等其他權益相關人。由於PLR制度之主要「戰場」(發生場域)在圖書館,因此,圖書館界之態度向來受到極大的關注。 圖書館、出版者、作者三者之關係在PLR制度的運作上,也常存在某些不同觀點,甚至是歧見。就PLR精神而言,當論及補償給相關權益人的酬金(remuneration)時,所謂的「合理報酬」(fair remuneration)一詞,並非在乎酬勞之高低,而是在於PLR意義與對圖書館館藏作者的尊重。然而,就大部分圖書館界而言,卻可能認為即使強調尊重館藏作者,但該「酬金」仍根本不應該存在。 PLR制度始於1940年代,已存在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達三十多個國家實施,這項事實讓許多國家每當論及圖書館事業與作者關係議題時,除非對此制度漠然,否則常無法迴避而成為爭議話題。由於各國圖書館界向來對於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es;IFLA)意見極為尊重,且多年來IFLA對於有關圖書館PLR的相關立場見諸於許多歷史文獻;此外,以作家福祉為設想的國際作家論壇(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IAF)多年來也儼然扮演捍衛與推廣PLR運動之要角,故本文特以此兩個分別代表不同立場之國際組織,就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談起,並聚焦於IFLA與IAF機構之立論。然而不論是否直接針對PLR制度明確表達了基本態度,從實質意義而言,這些立論可協助圖書館事業釐清思維與反思,並且也更有助於出版者窺察圖書館之基本立場,反之亦然。 二、IFLA為首的圖書館PLR基本立場 IFLA組織創始於1927年,直至1971年正式在荷蘭註冊並設總部於海牙,目前成員橫跨140多國,早已被視為全世界圖書資訊學專業領域的共同發言代表機構。IFLA針對圖書館PLR立場從早期的圖書館宣言等文獻,以及後續歷史發展軌跡中,便可窺得端倪,茲分述重要文獻梗要如下: 1. IFL
Keeping Librarians/Publishers Well Informed+Having Some Biblical Thoughts in M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