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Beall網路上的「學術酸民」 與 可憐的印度Paul

從西方學術酸民看華文期刊的國際化之夢



        這篇由Scholarly Open Access版主Beall剛貼出的文章“Open-Access Journal Charges People to Serve on Its Editorial Board ”,一如他過去在Scholarly Open Access網站上對造假或有「問題」學術期刊的扒糞警示角色 -- 亦正亦邪。


        這次他盯上了印度期刊Journal of Scientific Letters(JSL),指控該期刊是低品質、有怪僻偏好、不標準、糟糕透頂且非專業。用的字眼極為嚴厲,絲毫不留情。JSL為了公開徵求編務委員(Editorial Board),利用付費機制公開徵求國內外學者,有意擔任此編委職務者必須付費給JSL,其價碼為:取得一年資格為40元美金;終身資格為300元美金。這種「白目舉措」顯然會有爭議。然而,若我們仔細思考一種狀況,在台灣,若有一個TSSCI+A級期刊,常年受營運經費所苦,於是鼓勵Board成員自願「寄付」(請用台語發音)若干金額「共體時艱」, 如此一來,可能前者就是「quilty」,後者應該是「non-guilty」? 同樣涉及金錢,但這可能是大多數人的看法。

        問題出在於:Beall的「酸性本質」,網路版主講快速散播、敢言犀利為王,卻往往不需深度與責任。Beall批評這位印度主編兼負責人Paul的英文有夠poor「破」,「光從該刊網頁說明即已得知」:
      Paul’s English is poor,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website: JSL is a peer reviewed     multi-disciplinary an online & open access Triannual English vers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which specialize in the publication of articles related to the following fields: .....

可憐的印度Paul,做了一件蠢事後,無端被遠在地球一頭的美國Beall網路霸凌?!那一口氣不呼吸式的「破英文」傳遍全球期刊出版界。回想當年我在英國唸書時,指導教授動筆修正我的文章,他對我笑著說:「Your paper written in that kind of American English is not English.」那被當頭棒喝的我,那一刻起,大部份人的英文我都存疑,我也就一直僅只相信native speaker的英文,而且看屬地國別。

        國際期刊是英文的世界,在英美的觀念下,我們常淪為二流以下的品味。
JSL固然有被認定為「造假(bogus)」期刊之嫌,符合Beall自己所獨斷訂定的”predatory journal” (掠奪性期刊)標準。但是,Beall真的是愈來愈大咖,一言堂的霸主身份更加座大了。各位看過印度電影或藝術的表達樣子嗎?花俏多彩、不協調醜醜的樣子(我的主觀看法),不就是JSL官網上的美編風格嗎?可是,Beall的批評卻也不留情。

       我要告訴台灣的學界好朋友,經營期刊是極其辛苦的。現在又有Beall出現,身為主編的我(們)風險更大、情勢更險峻了。當期刊初創之時,或想再造新生,可別太過於「創新」,畢竟有人到處查察,等著吹哨子。祈禱我們的JoEMLS以及其他台灣力爭上游的華文期刊不要被它盯上。真希望:華文期刊的盛世早日來到,屆時將不缺稿、不缺人、不缺錢、不缺尊嚴;還可學Beall,那時我可會改名叫「東方比嘔」。

留言

張貼留言

Popular Posts

我們與惡的距離: 談迦南人之惡

我們與惡的距離 : 談迦南人之惡   邱炯友   經文 : 「這樣,約書亞擊殺全地的人,就是山地、南地、高原、山坡的人,和那些地的諸王, 沒有留下一個。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 」 (約書亞記 10:40 ) ㄧ、前言 聖經中,對於征服迦南地並將該地「凡有氣息的人盡行殺滅」,著實對當代信徒而言,是一項必須予以理解的「困擾」。我們的上帝又如何在「行公義」、「好憐憫」的精神上啟示我們?「迦南地」是一個極美與寬闊之地,且是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也就是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出 3:8 )。此地東西界於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南北界大約於埃及西奈半島東北與現今的敘利亞和黎巴嫩的一部分。神的應許進入迦南地,乃是有條件與警示的,萬不能又與迦南人同流合污,必須確實做到「分別為聖」之誡命: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 ─ 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 20:22-26 )。 二、對上帝的順服: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 約書亞記 》 開宗明義強調以色列人要剛強壯膽,謹守遵行律法、晝夜思想,必定有耶和華的同行(書 1:7-9 )。「凡你們腳掌所踏之地,我都照著我所應許摩西的話賜給你們了。從曠野和這黎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處,都要作你們的境界」(書 1:3-4 )。耶和華所要賜與以色列人為永業的迦南全地,是一項永遠的約,但是,有一項前提,那便是「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換言之,也就是摩西十誡中首要原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3 )。耶和華是忌邪的神 (jealous God) ,祂的心情是“ jealous” 而不是“ envy” 因為它不是起因於「無」而是源自「既有」的選民關係;也是進入迦南地之民(以色列民)與耶和華的信諾( commitment )不可剝奪。 在 《 ...

台灣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系統運作芻議: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觀察

作者: 邱炯友、曾苓莉  公共圖書館為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常見之 權利發生地, PLR 的補償酬金計算方式向來多元,但若採用圖書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酬金計算方式的 PLR 制度,則更必須仰仗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運作,以獲取圖書借閱統計資料。英國發展 PLR 制度初期,由於地域廣大與電腦技術未臻今日成熟,為減少繁複的作業流程,因而設計較為簡便的樣本圖書館推估模式計算圖書在全英國的被外借次數,然而臺灣地域狹小,各公共圖書館又具有其獨特的圖書採購文化,若與英國採取相同的樣本推估方法,恐容易造成較大的抽樣誤差。再者現代資訊科技已具備處理大量數據的優勢,整合與計算全國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在技術上已非難事,因此臺灣欲施行 PLR 制度若採用年度全國實際借閱次數計算 PLR 補償酬金,不僅能消弭推估模式產生的誤差疑慮,亦能真實反應圖書被外借的狀況,增加補償酬金計算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植基於前述背景,各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在借閱統計功能方面的支援性,以及整合不同系統之間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這兩者將是規劃臺灣 PLR 制度施行時必須深究的重要議題。本文首先就目前臺灣所有的公共圖書館採用之自動化系統分布概況進行介紹,以了解現有系統的種數與廠商品牌,再針對台灣北、中、南、東區域分佈考量,調查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臺中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以及花蓮縣立文化局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進行各大系統支援程度分析,同時討論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借閱統計實務工作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並研議與商擬如何整合來自不同廠商異質系統產生的報表資訊;最末藉由檢視與分析借閱統計資料的歷程,覺察以及探討與圖書館相關的 PLR 議題。 一、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簡述 臺灣之公共圖書館家族體系因行政組織層級的不同,除國家圖書館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實應定位為「學術圖書館」之外,可將公共圖書館體系區分成四種等級: 第一級為中央層級國立圖書館,包括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所。 第二級為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六都)市立圖書館。 第三級為縣市級圖書館,即是目前...

讓台灣再認識一次「公共出借權」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ㄧ、前言:圖書館與作者權益的關鍵意義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以下簡稱PLR)或稱「公共借閱權」以及其類似制度的實施,多年來歷經各國的運作發展之下,該制度的受惠對象幾乎涵蓋著作物相對應的各種權益人。 [1] 其中「(紙本)圖書出版品」為各國最基本且必備的出版品類型;至於視聽影音資料或電子出版品之適用與否,則各國不一,尤其是此制度對於「電子出版品」的適用,至今不但少見,其條件亦未十分成熟。從PLR實施發展過程中,源於1940年代丹麥、挪威等國的此類制度,數十年來也在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中,持續、穩定、有組織的運作著。在近二十多年來,因緣際會之下,始於1979年立法並於1982年開始實施此制的英國,現今已積極扮演推動PLR制度的使徒角色,也成為此制度的國際標竿。 以歐盟為首的國外PLR機制已趨穩定成熟,若依前任英國PLR辦公室主官(PLR Office Registrar) Dr. Parker之述,則實際上略涉PLR相關立法的國家已達54國,重新認識PLR儼然成為文化出版的「國際趨勢」。而此制度在名詞的使用上,許多北歐國家也採用「圖書館補償金」(Library Compensation)稱之,此外亦有國家將其稱之為「圖書館出借權」(Library Lending Right)、「圖書館使用費」(Library Royalties)或 「作家出借權」(Author’s Lending Right)。 [2] 這些稱謂莫不看出PLR制度的兩大相應角色為:圖書館與作者。 PLR制度截至2016底計有32國施行,其中除了紐西(1973實施)、澳洲、格陵蘭、加拿大與以色列(1986實施),餘28國皆為歐洲國家(1946丹麥成為PLR首先實施之國)。亞洲國家除了台灣多年來時而出現PLR之籲求外,日本及香港對此議題也曾積極訴求或活動研擬,香港近年來擬推「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將其稱之為「授借權」既相當活躍積極。 [3] 然而,國際所謂的「Public Lending Right」並不僅只侷限於發生在「公共」圖書館;而不論是出自出版社或作者身份,也不盡然全基於「(著作權)權利關係」的「授予」下而產生此制度,香港推行此制度或許有其特定背景條件,故以此「授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