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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詞語彙編與串珠: Strong’s Numbering 在 Concordance 之應用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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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 談迦南人之惡

我們與惡的距離 : 談迦南人之惡   邱炯友   經文 : 「這樣,約書亞擊殺全地的人,就是山地、南地、高原、山坡的人,和那些地的諸王, 沒有留下一個。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 」 (約書亞記 10:40 ) ㄧ、前言 聖經中,對於征服迦南地並將該地「凡有氣息的人盡行殺滅」,著實對當代信徒而言,是一項必須予以理解的「困擾」。我們的上帝又如何在「行公義」、「好憐憫」的精神上啟示我們?「迦南地」是一個極美與寬闊之地,且是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也就是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出 3:8 )。此地東西界於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南北界大約於埃及西奈半島東北與現今的敘利亞和黎巴嫩的一部分。神的應許進入迦南地,乃是有條件與警示的,萬不能又與迦南人同流合污,必須確實做到「分別為聖」之誡命: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 ─ 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 20:22-26 )。 二、對上帝的順服: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 約書亞記 》 開宗明義強調以色列人要剛強壯膽,謹守遵行律法、晝夜思想,必定有耶和華的同行(書 1:7-9 )。「凡你們腳掌所踏之地,我都照著我所應許摩西的話賜給你們了。從曠野和這黎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處,都要作你們的境界」(書 1:3-4 )。耶和華所要賜與以色列人為永業的迦南全地,是一項永遠的約,但是,有一項前提,那便是「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換言之,也就是摩西十誡中首要原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3 )。耶和華是忌邪的神 (jealous God) ,祂的心情是“ jealous” 而不是“ envy” 因為它不是起因於「無」而是源自「既有」的選民關係;也是進入迦南地之民(以色列民)與耶和華的信諾( commitment )不可剝奪。 在 《 ...

台灣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系統運作芻議: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觀察

作者: 邱炯友、曾苓莉  公共圖書館為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常見之 權利發生地, PLR 的補償酬金計算方式向來多元,但若採用圖書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酬金計算方式的 PLR 制度,則更必須仰仗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運作,以獲取圖書借閱統計資料。英國發展 PLR 制度初期,由於地域廣大與電腦技術未臻今日成熟,為減少繁複的作業流程,因而設計較為簡便的樣本圖書館推估模式計算圖書在全英國的被外借次數,然而臺灣地域狹小,各公共圖書館又具有其獨特的圖書採購文化,若與英國採取相同的樣本推估方法,恐容易造成較大的抽樣誤差。再者現代資訊科技已具備處理大量數據的優勢,整合與計算全國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在技術上已非難事,因此臺灣欲施行 PLR 制度若採用年度全國實際借閱次數計算 PLR 補償酬金,不僅能消弭推估模式產生的誤差疑慮,亦能真實反應圖書被外借的狀況,增加補償酬金計算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植基於前述背景,各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在借閱統計功能方面的支援性,以及整合不同系統之間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這兩者將是規劃臺灣 PLR 制度施行時必須深究的重要議題。本文首先就目前臺灣所有的公共圖書館採用之自動化系統分布概況進行介紹,以了解現有系統的種數與廠商品牌,再針對台灣北、中、南、東區域分佈考量,調查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臺中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以及花蓮縣立文化局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進行各大系統支援程度分析,同時討論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借閱統計實務工作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並研議與商擬如何整合來自不同廠商異質系統產生的報表資訊;最末藉由檢視與分析借閱統計資料的歷程,覺察以及探討與圖書館相關的 PLR 議題。 一、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簡述 臺灣之公共圖書館家族體系因行政組織層級的不同,除國家圖書館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實應定位為「學術圖書館」之外,可將公共圖書館體系區分成四種等級: 第一級為中央層級國立圖書館,包括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所。 第二級為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六都)市立圖書館。 第三級為縣市級圖書館,即是目前...

談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授權公開閱覽: Open Access政策下的迷思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前言 學術界倡議學術資訊 / 資源必須「公開取用」 (Open Access; OA) 的風潮已延續多年,歐美政府與學界更是為了遏止學術資源被少數的巨型資料庫廠商所壟斷,導致圖書館採購經費劇增並損及學者研究權益之弊病,合力推動了許多著名議案與抵制行動,這些倡議形成了極大規模的輿論壓力,也促成廠商採取某種妥協方案,甚至先行規劃新的商業模式,例如:「複合公開取用」 (Hybrid OA) 等。然而,「學術資訊」不盡然皆是公共資訊,更遑論是「公共財」。近年來唯一近似合理的權益主張是來自於一種思考:源自於公部門經費名義的學術資訊自有其免費公開 (free and open) 的正當與適切性。除了學術期刊之外,同為學術資訊大宗之一的碩博士學位論文,也難以避免淪入爭議,目前台灣就陷入了這樣的迷思裡。 Open Access 的迷思 回顧發展歷史,為了提高大學院校碩博論文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之比率,除了多年前國家圖書館即努力在「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公開徵求 OA 非專屬授權之外, 2016 年 10 月更建請教育部依「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項下之館藏發展基準規定「 [ 國家圖書館 ] 為全國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之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要求各大學將該校博碩論文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定期送存永久典藏,並以授權公開閱覽為原則 」,發函全國大學院校周知配合。 [1] 從該項標準得知博碩論文「電子檔」的「授權公開閱覽」係為原則性之呼籲,並無強迫性。此項原因很簡單,乃因為: (1) 長久以來,紙本呈繳向來為滿足國家圖書館送存制度的要件,但網路數位化時代新增之電子檔固然比起紙本更有其實用價值,但是即使根據 2013 年現行「學位授予法」第 8 條之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 [ 國家圖書館 ] 保存之」,卻因為此條文內所涉及的非書資料或數位媒體形式之論文送存,過去乃是僅僅針對「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論文」之需求而增修;或旨在表達學位論文可依其完成內容選擇最適當之方式送存國家圖書館。若回溯立法精神,恐不適用於一般學位論文之送存。 [2] (2) 另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 2 項第 3 款雖然規定:「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