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邱炯友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英文簡稱PLR)不可稱作「公共租借權」,因為「租」與「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關係與法律行為名詞。在台灣,還可以稱作「公共借閱權」,然而,卻極易跟出版界曾力爭過的「(公共圖書館)圖書公閱版」名詞混淆,因為過去確實有人誤以為「公共借閱權」的簡稱就是圖書「公閱版」之意。顯然若將中文譯稱既能與國際接軌,又能避免以辭害意的做法,就是採用「公共出借權」之稱,或頂多稱之為「圖書館公共出借權」。國外所推動的PLR制肇因於圖書館(常見但不限定必為「公共圖書館」)將館藏內的圖書出版品免費出借給讀者,而可能造成被借閱作品(作者)之市場銷售(版稅)收入減損,因此,政府必須基於著作權法精神、文化政策或社會福利政策等理由,編列預算予以補償相關權益人之損失。

PLR的核心角色是:圖書館、作者、出版者。其中以「作者」(著作人)為最核心照顧之對象,但就現實面而言,若缺乏「出版者」的鼎力扶持,就恐怕便得不到足夠的聲援力量,制度推動將無以為繼;若為獎勵本土文學創作同時扶植出版產業,納入「出版者」亦可以產生外溢效應,凸顯政府獎勵出版業與調和出版業與圖書館利益與共之關係。

此外,PLR制度所產生的作業需求與統計報表,都有助於參與PLR的圖書館之管理機制、閱讀推廣活動與借閱系統功能之精進與提升。[1] 對於所採計之補償金計算原則,若採計「冊數」或「種數」之方式為補償原則,首先必須界定有效補償對象之出版年代始自何年?抑或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保護標的之年代即可?但如何因應大量衍生查證著作物之作者國籍並確認有效出版年代、公共財、通訊處與匯款帳號等問題,以及是否需要再針對圖書館館藏之贈書、交換書、停滯借閱書籍等進行查證,以求杜絕補償酬金可能過於浮濫發放等弊端?舉凡這些困擾都將應運而生。反觀於此,若採計「館藏借閱次數」為政策模式,將重點置於「借閱行為」而非「圖書身份」,則可以稍事「降低」前述困擾,亦相當符合類似「使用者付費」精神下的「公平正義」精神;而其額外優點更顯現於:PLR制度可產生圖書館借閱排行記錄檔案,有助於館藏政策發展;以及提供珍貴借閱消費行為分析資料,有助於出版社與學者進行相關實務規劃與學術研究。

當大多數人都宣稱願意支持「公共出借權」,但除了目前有立委願推動「圖書館法」第七條修訂而作為法源依據外,還能有哪些更好方法呢?修訂「著作權法」、文化基本法草案、還是制定「公共出借權法」專法?依目前的現實環境下,哪一項法案最容易「使得動」便是國情、適法性與政治經驗的運作罷了。在台灣,當行政機關(教育部、文化部)不主動主導提案的情形下,就無法有制度研擬案起初想定的完全程序:(1)成立PLR推動小組、(2)負責機構模擬先期試辦、(3)召開公聽會、(4)法制研擬推動、(5)預算規模與決議、(6)設置業務管理推動單位、(7)前期業務作業、(8)正式實施PLR(9)檢討與改善作業。如今,先行透過關心PLR制度的立法委員們推動,乃是時機成熟與巧合。看似加快了推動之步伐並跳躍步驟,但仍絲毫並未減輕未來各項仍必須經歷與檢視的歷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PLR推動之運作,自有不同流程與策略,這卻是台灣PLR推動歷程上的機緣,先取得「(入法)資格認定」後,有了可依附的法源基礎、經費,指定了主管機關,再來便是所有PLR細則、範圍、執行面向的討論與制定執行。當行政機關的消極,便是立法機關主動立法的開始。2016年,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既已積極遊說各國參與PLR之組織運動,便積極建議:「爭取重量級公眾人物與身兼作家身份的國會議員」的支持。因此,推動PLR制度,除了一次又一次地冀盼「行政機關」主動銜命任事外,「立法委員」化被動為主動的助力,難道不就是「大旱之望雲霓」?! 在台灣多元社會中,任誰也無法被立法委員與媒體「操弄」;更無法「操弄」立法委員與媒體。在學者很難、在我們圖資學門與出版業界更難。

台灣PLR該入哪個法?這個問題層級太高了,遠高於學者的腦袋,也遠高於圖書館人與出版人的想像。「理想與實務之間的距離有多遠?」我的答案是:遠啊!遠過我個人的青山綠水。我願意真誠告誡各位:將PLR精神法源至於圖書館法,不是最理想,但它恐怕卻是最實務的作法;PLR不是財狼虎豹,而是賜予圖書館光榮的印記。

不應爭執與蹉跎在既有的「可能裡」,在可實現的「可能」之外,仍有漫漫長路。如果我被 允許與祝福,我願主動舉辦PLR座談,有著圖書館學會的協助、出版公協會的協助,加上作家們(if any),找個有歷史與主題意義的場所,讓我們開誠布公的溝通與分享。彼此加油、努力再努力。





[1]相關資料參見邱炯友、曾苓莉。「台灣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系統運作芻議: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觀察」,https://joyochiu.blogspot.com/2019/02/blog-post.html


留言

Popular Posts

我們與惡的距離: 談迦南人之惡

我們與惡的距離 : 談迦南人之惡   邱炯友   經文 : 「這樣,約書亞擊殺全地的人,就是山地、南地、高原、山坡的人,和那些地的諸王, 沒有留下一個。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 」 (約書亞記 10:40 ) ㄧ、前言 聖經中,對於征服迦南地並將該地「凡有氣息的人盡行殺滅」,著實對當代信徒而言,是一項必須予以理解的「困擾」。我們的上帝又如何在「行公義」、「好憐憫」的精神上啟示我們?「迦南地」是一個極美與寬闊之地,且是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也就是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出 3:8 )。此地東西界於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南北界大約於埃及西奈半島東北與現今的敘利亞和黎巴嫩的一部分。神的應許進入迦南地,乃是有條件與警示的,萬不能又與迦南人同流合污,必須確實做到「分別為聖」之誡命: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 ─ 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 20:22-26 )。 二、對上帝的順服: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 約書亞記 》 開宗明義強調以色列人要剛強壯膽,謹守遵行律法、晝夜思想,必定有耶和華的同行(書 1:7-9 )。「凡你們腳掌所踏之地,我都照著我所應許摩西的話賜給你們了。從曠野和這黎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處,都要作你們的境界」(書 1:3-4 )。耶和華所要賜與以色列人為永業的迦南全地,是一項永遠的約,但是,有一項前提,那便是「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換言之,也就是摩西十誡中首要原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3 )。耶和華是忌邪的神 (jealous God) ,祂的心情是“ jealous” 而不是“ envy” 因為它不是起因於「無」而是源自「既有」的選民關係;也是進入迦南地之民(以色列民)與耶和華的信諾( commitment )不可剝奪。 在 《 申命記 》 所記載

台灣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系統運作芻議: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觀察

作者: 邱炯友、曾苓莉  公共圖書館為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常見之 權利發生地, PLR 的補償酬金計算方式向來多元,但若採用圖書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酬金計算方式的 PLR 制度,則更必須仰仗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運作,以獲取圖書借閱統計資料。英國發展 PLR 制度初期,由於地域廣大與電腦技術未臻今日成熟,為減少繁複的作業流程,因而設計較為簡便的樣本圖書館推估模式計算圖書在全英國的被外借次數,然而臺灣地域狹小,各公共圖書館又具有其獨特的圖書採購文化,若與英國採取相同的樣本推估方法,恐容易造成較大的抽樣誤差。再者現代資訊科技已具備處理大量數據的優勢,整合與計算全國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在技術上已非難事,因此臺灣欲施行 PLR 制度若採用年度全國實際借閱次數計算 PLR 補償酬金,不僅能消弭推估模式產生的誤差疑慮,亦能真實反應圖書被外借的狀況,增加補償酬金計算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植基於前述背景,各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在借閱統計功能方面的支援性,以及整合不同系統之間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這兩者將是規劃臺灣 PLR 制度施行時必須深究的重要議題。本文首先就目前臺灣所有的公共圖書館採用之自動化系統分布概況進行介紹,以了解現有系統的種數與廠商品牌,再針對台灣北、中、南、東區域分佈考量,調查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臺中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以及花蓮縣立文化局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進行各大系統支援程度分析,同時討論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借閱統計實務工作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並研議與商擬如何整合來自不同廠商異質系統產生的報表資訊;最末藉由檢視與分析借閱統計資料的歷程,覺察以及探討與圖書館相關的 PLR 議題。 一、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簡述 臺灣之公共圖書館家族體系因行政組織層級的不同,除國家圖書館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實應定位為「學術圖書館」之外,可將公共圖書館體系區分成四種等級: 第一級為中央層級國立圖書館,包括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所。 第二級為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六都)市立圖書館。 第三級為縣市級圖書館,即是目前的縣市文化局 ( 處 ) 圖

學位論文典藏管理之學術倫理問題

學位論文典藏管理之學術倫理問題 邱炯友 joyo@nccu.edu.tw 前言 碩博士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經由畢業大學圖書館與國家圖書館收錄,而進行典藏與管理業務之前後期間,三大事項常涉及學術倫理問題,分別為:論文查重比對(抄襲檢測)系統之執行、論文公開閱覽之選項、論文修訂版本之抽換等。這三項問題在現今講求電子論文(論文電子檔)與紙本論文併進的年代,更是處處凸顯大學、權責圖書館在典藏管理政策上的許多盲點,我們必須充分且嚴肅地正視問題,以避免日後衍生危機,甚至造成不可挽回之困擾。 ㄧ、論文查重比對系統之執行 目前幾乎所有的論文查重或比對系統僅為檢測文章相似度的工具,然而,使用此類系統的最後一道步驟工序是「人工檢核」,也就是委由專家進行引文格式規範的驗證。可惜許多大學機構並不了解此真相,或是無能力執行後續工序;而系統銷售廠商卻多數仍未積極尋思開發較佳的解決方案,或始終消極含混系統所存在的「侷限」。 換言之,論文查重比對系統主要藉由量化方式顯示論文的相似程度百分比,提供檢測者發現「疑似不當引用」或「重複」之詞句,但比對系統僅是一個檢測文獻相似度的工具,比對結果的百分比只是一個參考數字,並不能全然以百分比的高低判斷文章是否抄襲,而若係不當引用或不符合引文規範要求,即便對比出之重複文字量比率低,仍無法全然排除抄襲之可能,即便僅及1%的相似句詞,也可能是抄襲所在。判斷論文是否涉及不當引用或抄襲,自應從論文內容與其所採用的引文格式規範(例如:APA、MLA或Chicago等等)去判定,而非僅僅依賴事先設定系統敏感參數之百分比合格標準值。任何收受論文送存相關單位皆應正確認知系統之功能與侷限。 因此,該由誰積極負起所謂此類系統的最後一道人工檢核工序之責任?便挑戰著研究生、指導教授、系所主管、大學教務處、大學圖書館的智慧及良知。然而,若從困境中思考可能的解決方案,則若培訓大學圖書館之學科館員(或參考館員)作相關宣導和教導檢測工具之操作特性外,同時加強養成自身對學術倫理與學術引文格式之素養,將不失為提升學科館員地位與形象的機會,當然這可是艱難的工作;此外,指導教授也應在過程中,負起完全監督之責,如此才能有效防杜指導論文時,牽連學術不端事件之潛在陷阱。 二、論文公開閱覽之選項 甫於2018年11月修訂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