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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與權宜之計


「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結論
 作者:邱炯友
臺灣迄今並未實施PLR類似制度,出版事業主管機關已經由過去的新聞局,轉變成現今的文化部;而文化部的前身既為「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之文化建設委員會,其在全國與地方扮演著文化政策規劃發展與推動者的積極角色。文化部於民國70年之文化建設委員會時代,即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其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而民國101520日改制為文化部,任務在於解決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1] 易言之,文化部的核心任務和業務範疇,除涵蓋原文建會業務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相關業務,以及教育部轄下部分文化類館,但卻不含國立圖書館機構。

(一)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
儘管PLR涉及之職權與事實發生場域不在於文化部之所轄與責任範圍,然而文化部的設立精神原本即在於「突破以往文化建設施政概念,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以彈性、跨界、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另為展現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以推動各項文化政策;況且民國105年以後,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也在「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之五大主軸之一以進行文化施政。[2] 再者民國81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彰顯了「扶植文化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之立法精神,其中第五條有關文藝工作者之福利保障也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並對於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應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因此對於出版創作端之出版社與創作者所涉及圖書館免費館藏借閱之「公共出借權」政策之主動研擬與推動責無旁貸。
「出版」乃是文化建設發展極其重要之一環,集出版業務與文化創作環境建設和發展輔導於一身的部會,在繼多項出版事業補助與輔導政策作為中,PLR制度的研擬,既使它並不充分具備「振興出版產業」之果效,但是無疑地,就文化政策而言,特別是積極照顧一些常處於經濟貧窮線邊緣的「文藝作家」而言,PLR成為一種積極選項之一。[3] 20161017日,臺北市立圖書館與國內3大超商合作處理館藏借還書作業,而2018年國家圖書館更是積極推出「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之超商免費借還書服務。此舉對於出版業者之負面感受更為明顯,所造成圖書館與出版界之觀念利益衝突更形凸顯,圖書館的借閱推廣活動本屬專業之天職,然而若顧及作家與出版者權益,則圖書館員的「社會責任」與「社會正義」的矛盾與妥協之道,就可以利用合諧共生的PLR制度獲得較佳的體現。[4]
PLR的效益並不僅只局限於制度本身,或是使作者與出版者獲益而已,例如:因實施PLR制度,有助於全國公共圖書館借閱統計數據的加值利用。PLR制度所必須取得的全國公共圖書館借閱統計數據,除了做為PLR補償金計算主要依據基準之外,資料內容尚可應用於國內圖書館事業發展相關議題的研究探討,例如:閱讀推廣、閱讀行為、借閱排行榜,以及公共圖書館館藏利用等。此外,從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的觀點,更可善用此資料數據,提供予圖書館界之外的政府機關、研究與教育機構,民間企業與社會公眾進行更多面向的加值應用。此外,像是「書名頁暨版權資訊國家標準」的修訂研擬都可視為PLR的衍生價值。PLR制度既探討了文化出版環境的價值,重視出版事業對於國家文化發展之關鍵角色;同時亦可兼顧藝文創作者相關的獎補助權益之賦予。職是之故,PLR的應用並非一定以「著作權權益」為唯一依歸,舉凡文化、社會福利等因素皆可形成制度施行之根基。
世界許多國家實施了PLR制度,也有更多的國家開始積極瞭解PLR在文化與出版政策上的啟示及價值,而臺灣如今啟動了PLR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之研究工作,不久的未來,藉由出版產業、圖書館界與政府的合作,我們理應會有更明朗與積極的作為。我們期待臺灣PLR制度的推動能循序漸進取得更大的共識,即使存在著作權法修法與實現福利國家的挑戰,但基於PLR制度尊重創作者與平衡社會公義作為上的良好政策思維之下,此一新契機不僅反映於作家團體的認知,同樣也在於圖書館的積極務實態度,以及各方都能重視整個圖書出版市場與圖書館間的相互依存關係,順勢藉由PLR制度的推動而扶植改善作家團體的體質,或強化現有作家團體之運作組織,從而也因應即將來到的全民數位閱讀環境,造福作家、出版產業與彰顯數位人權而未雨綢繆。未來我國PLR制度的實施將是極為有意義的亞洲第一!
(二)公共出借權設計的權宜之計
臺灣於規劃與實施PLR制度之際,勢必依據國外經驗與我國國情產生最佳方案,然而就國際宏觀訴求而言,PLR國際督導委員會(The PLR Inter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 2017年「邁向PLR最佳實踐章程」(Toward a Charter of Best PLR Practice)確認了以公共圖書館、政府預算、紙本圖書、借閱次數、作者等為主要基本要義的PLR制度,而同時也必須留意政府撥付的補償酬金之「充足且公平合理」;甚至PLR制度「最終仍然應該支持語言多樣性之精神,而非始終只限於保護國家的主要語種或少數語種之著作」。[5] 上述訴求將留待我國未來落實制度精神時之參考。不同於加拿大與澳洲案例,以借閱次數做為PLR運作基礎的英國,成為了本研究的標竿之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英國PLR必未適用於「出版者」。此情形也反映了PLR的包容性與類似屬地主義的制度精髓。
台灣PLR制度的適用對象設計是否及於「出版者(出版社)」?如同先前第一章第一節所述,「出版者」並非PLR之必然適用之對象條件,目前亦僅約四分之一弱之PLR實施國有此政策,然而,每個初涉PLR制度之國家更必須於衡量PLR精神與法源之際,再積極深究國家社會環境下之文化政策、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出版界訴求與需求等關係,一一權衡「出版者」適用對象併入之效益得失。台灣出版界向來樂觀PLR之實行,期待藉由幫助作者於館藏借閱之補償下,亦能合理獲得酬金分配,如此一來,或能彌補收益與改善長久與圖書館之緊張關係,例如:圖書館採購、圖書館公閱版等爭議事件。而就實務角度而言,作家團體遠比出版者團體鬆散無組織,PLR制度之推動與實行,若能藉助出版者之協助當能更收效益之實。

        從英國PLR註冊處的移轉改隸事件中,我們亦體認到PLR管理運作機構的選定,必須注重其未來業務經驗的累積傳承,不論由任何機構或由圖書館擔綱業管單位,圖書館事業的合作與支援至關重大,易言之,不論是國家圖書館、公共資訊圖書館、市立公共圖書館,甚至是法人化的高雄市立圖書館,都有其關鍵與適當的角色存在。而他們的信賴與永續管理將是成功的礎石。

        本案為文化部委託研究案屬性,自有其想定範圍。我們期待藉由這項研究,可以幫助產官學界更加清楚認識PLR的意義及效益,但對於若干未及涵蓋或主導之事項,例如:翻譯著作是否應予納入PLR適用對象、文學作家是否可獲得實質效益、補償酬金規模與分配比例合宜性等,都能在未來得到妥適的探討與解決。

 (說明:本文原為文化部2018年委託研究案「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結案報告之結論)



本節作者:邱炯友。引註格式建議:邱炯友,「結論」,於推動臺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其效益估研究報告,文化部委託研究計劃,民國107年。
[1]文化部,「成立沿革」,https://www.moc.gov.tw/content_246.html
[2]同前註。
[3]相關探討參見:邱炯友與張桓瑄。「台灣作家團體的催生與公共出借權發展」。文訊雜誌 373期(201611月號)。
[4]邱炯友,「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JoyoChiu’s Pages2018117日,https://joyochiu.blogspot.tw/2018_01_14_archive.html.
[5]PLR International, “PLR Inter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 Toward a Charter of Best PLR Practice,”  https://www.internationalauthors.org/wp-content/uploads/2017/10/PLRi-Charter-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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