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邱炯友
出版品登載事項所涉範圍之尺度,常就國家或社會立場;或依個人權益之保護而設,且世界各國之執行寬嚴不一。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檢查法案向來可分屬兩種類型:為維護思想自由與圖書自由流通而制定者;以及為禁止或篩選不良書刊而制定者。圖書檢查制度(censorship)長久以來伴隨著人類文明發展,其所爭議之內容卻不外乎政治觀點、宗教信仰、少數人民的權利與家庭價值等。[1] 依據維護人權與自由的Article 19組織於1991年的報告所示,圖書資料檢查的方式亦大略可分為下列數端 [2]:國內出版品出版前之種種設限、出版發行後之檢查、書刊查禁、以及外國書刊之進口與閱讀管制等。然而,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卻仍然存在著許多「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的實例。
「自我檢查」的產生常始於自我檢查者之個人認知,儘管這些認知並非絕對全部來自於對該檢查事項的自覺或贊同,然而自我檢查者卻常懾於社會禮教、法律與政治環境壓力;或源於自身所受之教育與信仰,因而自發性地從善如流,顯現之精神仍在於「自律」。在形式上免於政府公權力干預,並求取同儕認同的自律作法,無疑地是一項對自我之社會角色認同與安全的調節機制,在實際運作上,「自我檢查」也會正式藉由各種學會或公會制定標準、規範,供該專業相關人士之遵行,並由該組織來統一解釋規則與監督的行為準則。[3] 就意義而言,一般圖書館或學校所謂的圖書選擇(selection)或選書政策便是一項自我檢查的舉措,這種舉措必需靠熟悉出版品市場的專家來執行,惟有他們才足以瞭解是否有其它更理想的書刊可供選擇;並且也明瞭制定或依循一定之選書原則或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圖書出版的「自我檢查」實為出版者親自負起最專業的圖書選擇與過濾功能,而在商機與道德間謀取最佳的利基。
從柏拉圖的「共和國」理想以來,現代社會已經習於接受青少年和其他一些需要特別照料之族群,必須給予保護使免於受「污染」的論點。隨著印刷與知識普及,檢查制度的觀念漸漸產生並擴大,但是,民主法治國家卻也相當承認個人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既是在於尊重人民交換知識和思想的機會。然而在諸多觀念的形成上,有一段掙扎的歷史過程: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對檢查制度之立場,西元1939年前,既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確立之前,亦是搖擺不定。在1908年,Arthur E. Bostwick任職美國圖書館學會會長的就職演說文(“The Librarian as a Censor”)中就顯得很不光彩,文中他表達了反對三種書的立場:1)不良(Badness) – 道德教育或道德效應所不樂見的書籍 ;2)錯誤(Falsity) – 與事實相左的書籍;3)醜陋(Ugliness) – 冒犯或牴觸合宜、端莊及美感者的書籍。[4]
Bostiwick支持檢查制度的論點遭到當時學界極大的批判;但也造引起極大的迴響,後續造成的兩極辯證更是十九世紀以來,未曾有過的分歧。當然,隨之也反映出美國國家與美國圖書館界本身對檢查與自由問題看法的成長歷程。在歷經反覆的辯論之後,大部分的人也始終認為主要問題在於「兒童」,有了此共識,從此絕大多數的美國圖書館在承認閱讀自由之餘;同時也願擔負起保護青少年的道德責任。
就圖書館的經驗而言,政府所訂定的檢查條款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圖書館館藏資料之蒐集、典藏與流通政策,更因為資訊公開與知識自由早已逐漸變成民主國家的基本人權,而最易使得學校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受到檢查制度的挑戰,其原因也在於讀者的適齡閱讀與否。若從圖書館界贊成檢查制度的保守理由,可由下列數項觀點,概略得之:[5]
1.
圖書館的歷史目的是藉著選擇資料以提升更好的生活品質。
2.
圖書館必須依某標準規範來選擇資料,且限制經由圖書館而接觸到不良書刊的途徑。
社會上存在的多樣價值觀造成了許多行為上與思考模式上的差異,這些差異不能一概地被忽略,出版品所表達的內容觀點亦是圖書館所應關注的。然而納稅人亦有權賦予圖書館員價值判斷的責任,以建立高品質的館藏,保障他們與家人各式各樣之權益。
圖書館就圖書資料的採訪上,確實產生許多「檢查」與「選擇」上的模糊空間。基本上,就圖書館學家的看法而言,檢查者(censor)的扮演常具負面意義,其在於否絕個人選擇閱讀訊息的權利,判定標準不在書的內容價值,而在於作者的種族與為人等理由;而選擇者是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來期待能給予民眾足可影響選擇之機會與意見,也同時判斷著圖書內在價值,目的是要增進閱讀。[6] 檢查者主觀認定社區人民什麼不該讀看聽;選擇者則就其對社區需求的瞭解來選取資料,前者是一種單純情感化的行為;後者卻是一項複雜而具智慧的工作。[7] 以美國圖書館學會為首的閱讀自由之權利倡導與宣言(圖書館權利法案),其基本信仰來源乃是相信「讀者有權利且有能力判斷所閱讀的資料」之假設上,然而,所謂讀者的適齡身份與能力,在現實的生活裡卻仍有著極大的差異。
知識的自由使任何人得以擁有權利去保有任何主題之任何信仰,並可利用個人認為最適切之方式加以表達。當衡諸知識自由、讀者權利與道德倫理,出版自由的限制源於壓制性的體制設計,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中第十九款揭櫫了「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此權利不應受干涉。所擁有的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資訊及思想有取得、接受和傳達之自由。」另外,在第二十九款則提到:「… 任何限制均由法律來決定,此限制乃基於尊重別人之權利與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公共福利之需。」從上述須宣言中,實則充分表達了理性之自由與權利真諦,對於政府在立法上無法兼及大眾權益與社會道德約束時,尊重並借重社會團體之自律活動便是「最懶惰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智抉擇與行動圭臬了。冀圖一昧以法律或行政上之管制來規範出版自由,將難以杜眾人之口,最終亦將有違憲之慮。學術社團的力量對專業權威之建立有很大的助益,其主要功能也在凝聚專業人士的力量來制定各類規訂與標準,以供該行業之遵循並保障該領域人士的權益。
就某種程度而言,檢查制度仍是需要的,直到社會決定不再需要它為止。以美國國會為例,國會不會制定任何妨害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法令,但是檢查制度依然存在,對出版商、書商、圖書館員及學校教師而論都像一把利劍,經常削掉具參考價值的書,其範圍更可從性教育、政治一直到兒童詩。[8] 而交由社會上專業團體的自覺行為與自律運動,社會中的保守勢力當會理性地運用團體力量來闡揚主張。
圖書分級制度的是與非,就在於上述論點的衝突,就像知識自由與檢查制度的爭議,似乎很難有完全一致的認知。
瞭解檢查者的動機才能有效地對抗檢查制度的爭議,檢查制度也並非是全然的罪惡。當檢查制度佔優勢,則有破壞自由與真理之虞;若知識自由佔優勢,則又恐造成過度放任、自私,甚至導致無政府狀態而對國家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反而將人們帶進野蠻與專制的境地。[9] 大眾該思考的是:業界自律所發起的圖書分級制度,可以保障讀者權利,並有效對抗檢查制度的發生。而如果確實抑制了政府檢查制度發生的可能頻率,則政府的現存相關出版法令將日趨合理與彈性,可以更為出版者與一般人民所信服,也較能得到應有的威信與尊嚴。當檢查制度從古至今難以滅絕,則有組織的自律活動就成為釜底抽薪之策。誠如晏涵文教授所說:「…(藉由自律規約)不僅業者可出版更多樣化的作品,讓適齡的人有更多的閱讀選擇,新聞局也達成階段性的功能,使新聞局、業者、讀者間得到三贏的效果。」[10]
圖書出版界向來是知識和資訊的傳播者,出版自由並不等於自由出版,仍須接受某種公正與合理的限制。為求避免知識自由與檢查制度的反挫,理性的出版傳播者不會自外於市場、本身專業與社會的融合,圖書出版業的專業道德是否存在,有否像新聞傳播界、圖書館學界或其它各種專業存在著自身的理論性架構?圖書出版界的生態又是什麼?研究出版事業的環境在其上中下游所牽涉之讀者閱讀興趣與行為、圖書館採訪與選書政策、書店與中盤商市場、政府法規、業界出版發行等所形成之社會結構,便是一種出版生態學。為了維持這個生態的正常平衡,則應努力維繫彼此間之利益,創造具理性與妥協色彩的業者自律行為。出版除了商業機制外,更應該接受或承擔學術的理論規範與專業倫理的反覆辯證,以整合出版研究(或出版學)與圖書出版協會所引領的學術實務和省思。出版業者是不是也該與圖書館員一樣?在滿足讀者需求或接納各方意見時,最後仍須憑藉本身專業的社會職責,配合所屬社會的價值體系、社會變遷或價值衝突之程度,據以做最適切之裁量,使讀者除了享有閱讀品質之外,且在理性考慮了上述的社會條件後,保障所有讀者有權利閱讀他想閱讀之資料。此與圖書館員不同的是: 出版業者仍握有商業利益的生機。
圖書分級制度之若干疑義尚在於,例如:出版品外封套之使用是否足以免除該出版品再行限制分級之必要性?外封套是否妨礙消費者的權益,使其無法立即對刊物內容一窺究竟?這些疑慮是技術上可以克服的,端賴出版者如何再花心思去改善,實質上不影響圖書分級之施行必要性。實施圖書分級制度的另一項疑義是分級本身之標準為何?然而,分級標準即使在同一國家內也會隨著時間、個人與社會之主觀看法與轉化而產生差異,欲求得完全一致的、客觀的認定標準實屬不可奢求。分級制度本身並無問題,而有爭議的才是:什麼是政府所認定的「不合法」出版品。然而,作品所涉及的知識自由真義在法律的認可上是屬檢查制度的範疇,受批評的應該是執行禁制的檢查者,而非扮演市場產品選擇者之知識傳播業者。也因此對於圖書分級標準的不信賴,即使是存在的問題,也就不再是實施圖書分級制度所涉獵之層次範圍。交由業者與團體共同衡量與裁決出版品之分級,便成為一種折衷的彈性策略。
圖書分級是出版業界之自律性規範,並藉輿論之精神約束進行,自不宜有罰則,否則又可能淪為行政法令之強制制裁之弔詭。為求得分級標準之周延、客觀與公正,避免政府於執行查察取締時產生爭議,也為求守法業者權益免受不肖業者之矇混手段所損,經由出版團體(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來籌組圖書評議委員會,以協助認定有疑義之限制級圖書,便具相當之自律與公信的雙重意義,因為圖書評議委員會必須有超然的客觀職能,才可以令評議委員會協助認定為限制級之出版品免於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懲處。於是觀之,評議委員會在某種程度上仍影響著出版品適法或違法之命運,雖不若圖書檢查制度之機制,但亦帶有委託檢查或事前檢查之實質。
自我檢查的本質仍是「檢查制度」的化身,自律規約實地裡則是檢查制度與圖書選擇之折衷體現。如何善用這把代表社會自律妥協與公平理性精神的尚方寶劍,將是分級制交由人民、專家與出版商業經營者共同管理下,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在知識自由、出版自由之理念下,也有著極重大的意義。
我們相信圖書分級制之推行,其宗旨很明顯地在於益趨開放的社會中,反映社會之發展與進化、保護青少年讀者;而保障成年讀者的閱讀選擇、協助出版業者的同時,也在於幫助和提昇出版專業團體的組織功能,而絕不是就人民出版自由與閱讀自由做更嚴格之規範,因為,自律分級之旨趣無關於此。有效且有意義的圖書分級制度應是一項全面性的規約,由出版者與書店經營者合力謹守規範,那便是分級在先,銷售予適齡讀者在後的一種經營道德,以及需要所有的成年讀者秉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心,共同看待圖書分級制度實施的一項良心制度。
本文原載於:
邱炯友。「自律與檢查制度的理性妥協」。出版界 56期(1999年1月): 20-23。互見 邱炯友。「圖書分級制度:自律與檢查制度的理性妥協」, 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出版年鑑。台北市:行政院新聞局,1999年6月。 頁53-58。
[1] Norman Poppel and Edwin M. Ashley, “Toward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Censor,” Library Journal 111, no. 12 (1986): 39.
[2] 李淑芬,「思想自由與圖書檢查」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 30卷4期 民82年。頁389-90。引述自Judith F. Krug, “Intellectrual
Freedom and Librarianship,” in Encyclopedia
of Library & Information Science, v.12 (1974), p. 169.
[4] Wayne A. Wiegand and Donald G. Davis, Jr. ed., Encyclopedia of Library History (New York: Garland, 1994), 120.
[5] S. D. Neill, “A Clash of Values: Censorship,” Canadian Library Journal 45 (1) (Feburary 1988): 35-6.
[6] Lester Asheim, “Not censorship but Selection,” Wilson Library Bulletin (September 1953): 66.
[8] Matt Miller and Joyce Meskis, “Censorship,” Colorado Libraries 19 (Summer 1993): 20.
[9] S. D. Neill,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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