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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與權宜之計

「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結論 †  作者:邱炯友 臺灣迄今並未實施 PLR 類似制度,出版事業主管機關已經由過去的新聞局,轉變成現今的文化部;而文化部的前身既為「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之文化建設委員會,其在全國與地方扮演著文化政策規劃發展與推動者的積極角色。文化部於 民國 70 年之 文化建設委員會時代,即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其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而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 後 ,任務 也 在於解決 「 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 」。 [1] 易言之,文化部的 核心任務 和業務範疇,除涵蓋原文建會 之 業務 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相關業務,以及教育部轄下 部分文化類館,但卻不含國立圖書館機構。 (一)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 儘管 PLR 涉及之職權與事實發生場域不在於文化部之所轄與責任範圍,然而 文化部的設立 精神原本即在於「 突破以往文化建設施政概念,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以彈性、跨界、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另為展現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 」,以推動各項 文化政策;況且民國 105 年以後,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也在「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之五大主軸之一以進行文化施政。 [2] 再者民國 81 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彰顯了 「扶植文化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之立法精神,其中第五條有關文藝工作者之福利保障也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並對於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應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因此對於出版創作端之出版社與創作者所涉及圖書館免費館藏借閱之「公共出借權」政策之主動研擬與推動責無旁貸。 「出版」乃是文化建設發展極其重要之一環,集出版業務與文化創作環境建設和發展輔導於一身的部會,在繼多項出版事業補助與輔導政

大學出版社與大學圖書館之 開放取用(Open Access)政策合作與分享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長久以來,學術專書的出版發行向來是一般大學出版社最主要的業務內容,甚至也可能是唯一真正實際作業和負責之執掌。除了專書之外,另一項學術出版品的重要內涵之一:學術期刊,卻因為仍必須額外仰仗各個專門領域學者的編輯參與,故經常委由大學內相關系所部門或學會組織 (learned society) 來執行編輯業務,大學出版社充其量成為經費預算的編列單位,或僅為名義上的出版者。然而,更因為各個國家國情與教育科技政策之不同、各校創設大學出版社進程之快緩等因素,而使大學出版社的發展產生不同變貌。 環視大學出版社傳統發展歷史,不難發現大學機構在解決校內學者研究成果之散佈、學術專書出版之通路,以及面對校外營利性學術出版社著重市場導向的選題企劃出版之局限性等困境,而積極努力做出的種種反應措施。在這些措施中,學術專書出版因而成為首要解決之務,儘管各個大學出版社對於「學術專書」與「學術期刊」這兩項主要出版產品各有所鍾,但學術期刊出版所需之編務作業與人力更須大量倚靠大學機構豐沛的學術研究人力資源,才得以從容因應外界營利性出版機構的競爭壓力,並在不計較市場成本與利潤的考量下求生存。然而學術期刊出版容易生存於大學機構內,並不意味著大學機構底下,學術期刊出版將成為大學出版社的唯一或專屬業務,相反地,相較於學術專書,則學術期刊之出版常常是大學出版社較為晚於關注與開發的出版品項。 雖然上述場景並非絕對也非偶然,但是卻是反映出學術期刊之出版發行業務的複雜性,以及它必須耗費更大的編制規模,不僅在編輯預算、人事成本項目上,也充分顯示特定學術分科上的專門性與顧慮。換言之,大學出版社本質上仍必須像一般「出版社」般,以編輯專業實務為主要工作內容,至於學術專業則是自然借助於同屬大學母機構的資源。這項「資源」不僅是屬於學術人力資源,也來自於夥伴機構的資源和搭配,尤其是同屬大學母機構轄下的「大學圖書館」夥伴之合作。 二、 OA 這個新觸媒: Luminos 方案 大學出版社不僅是「出版機構」亦是「大學機構」之一環。在大學使命與市場機制中,它必須同時面臨出版營銷策略與學術任務雙重交付之職責。如今在學術界風起雲湧的開放取用 (Open Access; OA) 政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