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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與權宜之計

「推動台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效益評估研究案」: 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結論 †  作者:邱炯友 臺灣迄今並未實施 PLR 類似制度,出版事業主管機關已經由過去的新聞局,轉變成現今的文化部;而文化部的前身既為「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之文化建設委員會,其在全國與地方扮演著文化政策規劃發展與推動者的積極角色。文化部於 民國 70 年之 文化建設委員會時代,即作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的最高機關,在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發展工作上,扮演政策規劃與推動者的角色,其施政關照的對象包括一般藝文人士團體;而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 後 ,任務 也 在於解決 「 文化業務長久以來面臨人力、資源及事權不一的困境 」。 [1] 易言之,文化部的 核心任務 和業務範疇,除涵蓋原文建會 之 業務 外,並納入行政院新聞局出版產業相關業務,以及教育部轄下 部分文化類館,但卻不含國立圖書館機構。 (一) 公共出借權政策的多元附加價值 儘管 PLR 涉及之職權與事實發生場域不在於文化部之所轄與責任範圍,然而 文化部的設立 精神原本即在於「 突破以往文化建設施政概念,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以彈性、跨界、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另為展現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 」,以推動各項 文化政策;況且民國 105 年以後,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也在「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之五大主軸之一以進行文化施政。 [2] 再者民國 81 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彰顯了 「扶植文化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之立法精神,其中第五條有關文藝工作者之福利保障也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並對於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應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因此對於出版創作端之出版社與創作者所涉及圖書館免費館藏借閱之「公共出借權」政策之主動研擬與推動責無旁貸。 「出版」乃是文化建設發展極其重要之一環,集出版業務與文化創作環境建設和發展輔導於一身的部會,在繼多項出版事業補助與輔導政

圖書分級制度: 自律與檢查制度的理性妥協

                                                                                                by 邱炯友 出版品登載事項所涉範圍之尺度,常就國家或社會立場;或依個人權益之保護而設,且世界各國之執行寬嚴不一。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檢查法案向來可分屬兩種類型:為維護思想自由與圖書自由流通而制定者;以及為禁止或篩選不良書刊而制定者。圖書檢查制度 (censorship) 長久以來伴隨著人類文明發展,其所爭議之內容卻不外乎政治觀點、宗教信仰、少數人民的權利與家庭價值等。 [1] 依據維護人權與自由的 Article 19 組織於 1991 年的報告所示,圖書資料檢查的方式亦大略可分為下列數端 [2] :國內出版品出版前之種種設限、出版發行後之檢查、書刊查禁、以及外國書刊之進口與閱讀管制等。然而,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卻仍然存在著許多「自我檢查」 (self-censorship) 的實例。 「自我檢查」的產生常始於自我檢查者之個人認知,儘管這些認知並非絕對全部來自於對該檢查事項的自覺或贊同,然而自我檢查者卻常懾於社會禮教、法律與政治環境壓力;或源於自身所受之教育與信仰,因而自發性地從善如流,顯現之精神仍在於「自律」。在形式上免於政府公權力干預,並求取同儕認同的自律作法,無疑地是一項對自我之社會角色認同與安全的調節機制,在實際運作上,「自我檢查」也會正式藉由各種學會或公會制定標準、規範,供該專業相關人士之遵行,並由該組織來統一解釋規則與監督的行為準則。 [3] 就意義而言,一般圖書館或學校所謂的圖書選擇 (selection) 或選書政策便是一項自我檢查的舉措,這種舉措必需靠熟悉出版品市場的專家來執行,惟有他們才足以瞭解是否有其它更理想的書刊可供選擇;並且也明瞭制定或依循一定之選書原則或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圖書出版的「自我檢查」實為出版者親自負起最專業的圖書選擇與過濾功能,而在商機與道德間謀取最佳的利基。 從柏拉圖的「共和國」理想以來,現代社會已經習於接受青少年和其他一些需要特別照料之族群,必須給予保護使免於受「污染」的論點。隨著印刷與知識普及,檢查制度的觀念漸漸產生並擴大,但是,民主法治國家卻也相當承認個人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既是在於尊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