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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灣再認識一次「公共出借權」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ㄧ、前言:圖書館與作者權益的關鍵意義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以下簡稱PLR)或稱「公共借閱權」以及其類似制度的實施,多年來歷經各國的運作發展之下,該制度的受惠對象幾乎涵蓋著作物相對應的各種權益人。 [1] 其中「(紙本)圖書出版品」為各國最基本且必備的出版品類型;至於視聽影音資料或電子出版品之適用與否,則各國不一,尤其是此制度對於「電子出版品」的適用,至今不但少見,其條件亦未十分成熟。從PLR實施發展過程中,源於1940年代丹麥、挪威等國的此類制度,數十年來也在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中,持續、穩定、有組織的運作著。在近二十多年來,因緣際會之下,始於1979年立法並於1982年開始實施此制的英國,現今已積極扮演推動PLR制度的使徒角色,也成為此制度的國際標竿。 以歐盟為首的國外PLR機制已趨穩定成熟,若依前任英國PLR辦公室主官(PLR Office Registrar) Dr. Parker之述,則實際上略涉PLR相關立法的國家已達54國,重新認識PLR儼然成為文化出版的「國際趨勢」。而此制度在名詞的使用上,許多北歐國家也採用「圖書館補償金」(Library Compensation)稱之,此外亦有國家將其稱之為「圖書館出借權」(Library Lending Right)、「圖書館使用費」(Library Royalties)或 「作家出借權」(Author’s Lending Right)。 [2] 這些稱謂莫不看出PLR制度的兩大相應角色為:圖書館與作者。 PLR制度截至2016底計有32國施行,其中除了紐西(1973實施)、澳洲、格陵蘭、加拿大與以色列(1986實施),餘28國皆為歐洲國家(1946丹麥成為PLR首先實施之國)。亞洲國家除了台灣多年來時而出現PLR之籲求外,日本及香港對此議題也曾積極訴求或活動研擬,香港近年來擬推「授予公共圖書館圖書借閱權」將其稱之為「授借權」既相當活躍積極。 [3] 然而,國際所謂的「Public Lending Right」並不僅只侷限於發生在「公共」圖書館;而不論是出自出版社或作者身份,也不盡然全基於「(著作權)權利關係」的「授予」下而產生此制度,香港推行此制度或許有其特定背景條件,故以此「授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