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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分級制度: 自律與檢查制度的理性妥協

                                                                                                by 邱炯友 出版品登載事項所涉範圍之尺度,常就國家或社會立場;或依個人權益之保護而設,且世界各國之執行寬嚴不一。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檢查法案向來可分屬兩種類型:為維護思想自由與圖書自由流通而制定者;以及為禁止或篩選不良書刊而制定者。圖書檢查制度 (censorship) 長久以來伴隨著人類文明發展,其所爭議之內容卻不外乎政治觀點、宗教信仰、少數人民的權利與家庭價值等。 [1] 依據維護人權與自由的 Article 19 組織於 1991 年的報告所示,圖書資料檢查的方式亦大略可分為下列數端 [2] :國內出版品出版前之種種設限、出版發行後之檢查、書刊查禁、以及外國書刊之進口與閱讀管制等。然而,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卻仍然存在著許多「自我檢查」 (self-censorship) 的實例。 「自我檢查」的產生常始於自我檢查者之個人認知,儘管這些認知並非絕對全部來自於對該檢查事項的自覺或贊同,然而自我檢查者卻常懾於社會禮教、法律與政治環境壓力;或源於自身所受之教育與信仰,因而自發性地從善如流,顯現之精神仍在於「自律」。在形式上免於政府公權力干預,並求取同儕認同的自律作法,無疑地是一項對自我之社會角色認同與安全的調節機制,在實際運作上,「自我檢查」也會正式藉由各種學會或公會制定標準、規範,供該專業相關人士之遵行,並由該組織來統一解釋規則與監督的行為準則。 [3] 就意義而言,一般圖書館或學校所謂的圖書選擇 (selection) 或選書政策便是一項自我檢查的舉措,這種舉措必需靠熟悉出版品市場的專家來執行,惟有他們才足以瞭解是否有其它更理想的書刊可供選擇;並且也明瞭制定或依循一定之選書原則或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圖書出版的「自我檢查」實為出版者親自負起最專業的圖書選擇與過濾功能,而在商機與道德間謀取最佳的利基。 從柏拉圖的「共和國」理想以來,現代社會已經習於接受青少年和其他一些需要特別照料之族群,必須給予保護使免於受「污染」的論點。隨著印刷與知識普及,檢查制度的觀念漸漸產生並擴大,但是,民主法治國家卻也相當承認個人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既是在於尊重人

擁抱圖書館:英國公共出借權業管機構改隸事件的啟示

Embracing PLR in Libraries: Thoughts on the UK PLR Offi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摘要 瞭解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制度的行政管理機構發展,以及瞭解作家補償酬金規模與 ( 圖書館 ) 權利義務,係認識 PLR 實施景況最佳入門資料之一。本文主要論述英國 PLR 制度特性及酬金規模之演變,並且詳述英國 PLR Office 註冊中心近年組織改隸大英圖書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爭議與變數。掌握這些事件資訊將有助於未來規劃 PLR 實施時引以為鑑。 前言 圖書館事業與「創作者」及「出版者」兩者關係最為密切糾纏的政策制度;也是最為利害與共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非所謂「公共出借權」或稱「公共借閱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以下簡稱 PLR) 莫屬。一般而言, PLR 制度的歷史精神始終在於照顧與尊重「作家」(創作者)權益為主要訴求。因此對於這些 PLR 主要權益人究竟能從制度中「獲利」多少?自然就成為眾人的焦點。這些 PLR 作家之著作於樣本圖書館中被借閱次數之景況,也就是所謂「圖書館借閱排行榜」的主要內容,也連同一般書市的「暢銷書排行榜」形成有趣的研究議題。除此之外,一個國家的 PLR 業管機構的組織委任,關係著未來實施該制度所涉行政調派的職權運用妥適性,從組織從屬之軌跡中,也可看出該國 PLR 制度的重要發展歷史,足可作為任何有意實施 PLR 制度的國家地區之借鏡。 本文僅單就兩項議題:英國 PLR 補償酬金給付規模之統計、業務移轉改事件進行探討,而前項議題僅作為後項議題之鋪陳。蓋從作家補償酬金規模與 ( 圖書館 ) 權利義務之間,係認識英國 PLR 實施景況最佳入門資料之一,而英國 PLR Office 的組織改隸事件卻也約略透露出:圖書館與作家 ( 以及出版界 )  向來微妙尷尬的關係,以及部分源自作家與出版界對於政府機構的不信任。整體而言,對於常為公部門機構的「圖書館」,作家與出版界又該如何真誠無怨的「擁抱圖書館」?或是善用圖書館的優勢來運作 PLR 制度?這是本文的旨趣。 一、英國 PLR